簽字離婚,在民法上就意味和平分手。除了要符合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位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打官司讓法官判離婚的條件?
民法第1052條規定,訴請離婚須符合以下要件其中一項: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11.其他無法維持婚姻之重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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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應該都是以11.其他無法維持婚姻之重大原因
做為離婚條件
離婚不是簽字就完成,還涉及夫妻離婚後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與探視權、離婚賠償、贍養費、扶養費等各種民法親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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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最重要的只有【夫妻離婚後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與探視權】
總結以上:
離婚的法律應該修得簡單一點,有一方不想在一起,強迫在一起也只是造成雙方痛苦。